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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医疗可转城镇居民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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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网 2007-6-8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等部门日前发出补充通知,规定已参加2007年度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市区非农户籍的人员,可以以户为单位整体参加市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家庭中农村户籍人员除外),其合作医疗待遇享受至2007年6月30日止。
记者了解到,自市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实施以来,目前已有1万余名居民参加了医疗保障,其中还有大量原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非农户籍被征地农民要求参保。针对这一情况,有关部门再开“绿色通道”。
根据补充通知,这些人员在规定缴费期(4月1日至6月30日)内参加市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障的,个人应缴纳的医疗保障费为60周岁以上老年居民182.50元、其他人员282.50元(均扣除半年个人缴纳的合作医疗费用17.50元);在规定缴费期外要求参保的,个人应缴纳的医疗保障费按全年标准缴纳,其医疗保障待遇按《绍兴市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障试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此外,2007年1月1日后户籍关系由异地迁入市区的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原绍兴户籍的退学学生、退伍(复员)军人、随军家属、就地“农转非”人员等,自户籍迁入市区之日起即可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障,个人应缴纳的医疗保障费按全年标准缴纳,其医疗保障待遇按《试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已参加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未成年人要求参加市区未成年人医疗保障的,2007年度其个人缴费标准为15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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